仙乐健康: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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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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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
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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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
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
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股东代表监事 2
名。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
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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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
  第十二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三日前的限制,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及事由;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也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监事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
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
会议的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
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据此统计表决结
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
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
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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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进行表
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应当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经全体监事过半
数通过,监事会可就议程外事项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
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二十四条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
数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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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主席负责验票;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
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
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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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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