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文件进
行了事前审阅,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且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和各项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河南禄
捷电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
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应予
以回避表决。
四、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河南禄捷电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免
于发出要约。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本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 菁(签字):
董延安(签字):
钟鸿钧(签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