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北
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
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
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
(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的计划或安排。
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
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推进公司持续快速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反映了公司的获利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综合指标。在综合考
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
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
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
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
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
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
进作用。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
法,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李恒 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