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德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基
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
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
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
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可能摊薄即期回
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也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
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预计 2022 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的交易,系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正常发展的前提下进行
的,具有必要性;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对关
联方依赖。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该页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匡同春 雷 宇 沈云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