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制
订了《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订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产经营和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
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
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数是否与公司
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匹配,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
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份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公司可以在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审议程序
所需资金和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
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
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董事会应提交详细的专项说明,包括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
三十的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使用计划及预计投资收益等,由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
见。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其他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