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三星医疗”或“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认真审核后认为: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
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监事会对《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认真审核后认为: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
与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