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
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以下简称“PE 业务”)核心竞争力,
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公司董
事会根据《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设立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咨询委员会
(以下简称“PE 业务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 PE 业务咨询委员会,为公司 PE 业务的长远发
展规划及项目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条 PE 业务咨询委员会由若干名公司 PE 业务创始合伙人及 PE 业务板块
现任管理合伙人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任命;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委员投票选举后产生。
第四条 PE 业务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委员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的,应提交书面辞呈。
第五条 PE 业务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总体战略发展规划,对公司 PE 业务的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建
议;
(二)对公司 PE 业务具体投资策略提供建议;
(三)对公司 PE 业务的具体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四)对公司 PE 业务日常运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提供建议。
第六条 PE 业务咨询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
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PE 业务咨询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研究谈论由委员提出
的议案,当两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时,应及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 PE 业务咨询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召开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会务组
织者应当提前两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委员。
需要尽快召开 PE 业务咨询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该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期限可不受前款限
制。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提议;
(五) 委员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临时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需要尽快召开 PE
业务咨询委员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PE 业务咨询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PE
业务咨询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PE 业务咨询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PE 业务咨询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完整记载各
位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委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会议纪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议题、意见
建议。会议纪要由专人保管,并遵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PE 业
务咨询委员会可以指定会务组织者备份保管。
第十三条 因议案讨论需要, PE 业务咨询委员可邀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列
席参会。
第十四条 PE 业务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会议议案,并认真审核会议材料;尽最大能力
了解掌握与提交 PE 业务咨询会议研究与审议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行业发展、技术、事项相关方等信息;
(二)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会议议案进行审慎性审查,分析评估价值及风
险,并对可行性进行明确判断后提出建议;
(三)严格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
传递与 PE 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PE 业务咨询委员会
的会务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列席会议并作
记录、负责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等。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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