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 金通灵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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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 1 月 24 日(星期
一)下午 15:00 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大会”)进行见证。因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为配合疫
情防控工作,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上述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
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前述公告
已发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
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4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的通知,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 15:00 在
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 135 号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建华主持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的 42.2887%。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
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通灵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之记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
公司股份 9,958,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6688%。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出售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关于出售参股公司部分股权
具体事宜的议案》
   《关于融资租赁授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公告的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方式
  经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董事会公告的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
                                           法律意见书
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或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二)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共同
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数。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经视频见证,本
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38,493,5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
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206,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99.3528%;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7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大
会通过了本议案。
司部分股权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38,493,5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
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206,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法律意见书
持股份的 99.3528%;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7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大
会通过了本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307,9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569%;
反对 1,37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3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905,8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 股 份 的 87.8183% ;反 对 1,374,1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中 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大
会通过了本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_       王澍颖:________________
                           童子骞: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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