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药业集团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有效沟
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良好
的形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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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
(三)保密原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
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四)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六)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七)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主持、参加重
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资本
市场重要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 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公司重
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组织和安排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向公司高级管
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
询;根据需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说明或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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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具
体实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岗位,该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称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
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
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
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
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境内外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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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应是多渠道、多层次的,同时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跟踪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
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各种推介会;
(六)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七)一对一沟通;
(八)邮寄资料;
(九)电话咨询:
(十)现场参观、调研;
(十一)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互动平台;
(十三)路演;
(十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
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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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
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
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
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
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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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
(一)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
研。
(三)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进行
客观有效的宣传;公司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接受财经媒体采访必须严格遵循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
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投资者关系顾问机构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提供媒体关系、危机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审
查其是否同时为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以维护公司商业机
密;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公开发
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任职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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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应取得董
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
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及媒体进行有效沟通
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诚实守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
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对公司有较全面的认知和了解,包括产业、
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投资、证券、人事及
组织架构等各个方面;
(三)了解证券市场及各种金融产品的运作机制;熟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技巧。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