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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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元药业集团                          信息事务披露管理制度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信息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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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
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
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需要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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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告不得披露。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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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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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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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及时披露或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上述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信息
披露。
  上述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
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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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规定参见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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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向公司董事长的报告义务;
间履行向公司董事长的报告义务,并同时通知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会深圳监管局口头通报,视情况重要程度向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并及时发布
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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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
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
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二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
善。
和网站上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按照董事会决议设
立信息披露委员会,为公司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机制。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委员
会主任委员。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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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
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
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
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或提供
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以
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 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 (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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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相关报告的重大信息
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给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并提请公司董事会
或监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或监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的信息。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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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七)公司接受资助、重大报批、重要合作、业绩信息及产品或原料价格信息;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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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机制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
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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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
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
管。
     第五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
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
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                        信息事务披露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指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定的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十六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出台,本
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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