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
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川有限”)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相关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公司在做好日常资金调配、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受影响和严格控
制风险、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使用闲置的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公
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法获得一定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据此,我们同意济川有限将不超过 27 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自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并在上述额度及期
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投资额度。(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姚宏、卢超军、朱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