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 公平信息披露制度(2022年1月)

证券之星 2022-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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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平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
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 1-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
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
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
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
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
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
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条 市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要求的其他内容
                    - 2-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
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原《天津经纬
电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制度》废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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