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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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075 号
致: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新材”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三星新
材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星新材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三星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三星新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三星新材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三星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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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下午14点30分;召
开地点为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33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持股数共计 78,960,800 股,约占三星新材总股本的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包括现
场及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股份共计 79,490,665 股,约占三星新材
总股本的 57.1560%。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
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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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议案中的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第 1 项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且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三星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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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0075 号”《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周剑峰
签署:
承办律师:童智毅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