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6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24 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
(2) 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华街 21 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陶建伟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司总股份的 0.019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2 人,代表股份 8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9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独立董事杨隽萍女士、独立董事张诚先生及监事会主席张正亮先生由于疫情防控
原因,以通讯的方式出席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
行了见证。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447,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6%;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8,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朝阳先生、林明波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447,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6%;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8,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朝阳先生、林明波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447,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6%;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8,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朝阳先生、林明波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项也、徐立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
准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