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1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曹一平先生因病未参会),本着
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
第 1 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草案修订稿摘要》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
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
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表别程序合法
有效。
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
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实行本激励计划,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回购注
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激励对象中刘忠发先生、刘清华女士已退休。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调整和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及条款,同意公司对该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并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价格调
整和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对《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
本次审议的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且公司能有效
控制风险;公司融资支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融
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