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股份: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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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2 临-005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
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股票,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具体情
况如下:
     (一)2019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具体情况如
下:
  前期,公司披露湖南省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以 1 元人民币受让公司控股
子公司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泵厂”)70.66%的股权,并签订
了相关《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受让方在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前
解决公司为长沙水泵厂提供的 7 亿元担保,公司将不再为长沙水泵厂提供任何担
保。2019 年 9 月 24 日,根据相关公告,长沙水泵厂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不再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但因解决担保问题需与多个银行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
议,相关担保目前仍未解除,预计将在一个月内解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第一、说明公司在上述担保仍未解除的情况下,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的原
因和合理性,公司和交易对方前期是否已经制定相关解决方案,是否已就有关事
项与所涉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有关意向。如是,请提供有关证据;如否,
具体说明原因。
  第二、公司及交易对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约定和前期披露,按时完成相关担
保解除事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充分关注担保
解除的进展情况,切实推进担保解除工作的完成。
  第三、公司应当在相关担保解除前,持续密切关注被担保方长沙水泵厂的债
务状况,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发现相关担保偿付风险,应及时披
露具体情况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 临-068),具体采取以下风险防控措施:
  (1)加强与长沙水泵厂的联系,随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股权转让后,
公司与其在业务上还有往来,公司一方面要在业务往来上加强风险防控,控制应
收账款,另一方面要利用业务上的联系,掌握长沙水泵厂的经营动态,做好风险
防范工作。
  (2)加强与省国资委沟通,争取其支持。因股权受让方也是省国资委下属
企业,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与国资委沟通,请求其督促受让方尽快解决担保问题。
  (3)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利益。一旦发生风险,一方面,要求公司法务
部门迅速对长沙水泵厂及受让方资产、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采取法律诉讼、仲裁
手段维护公司利益;另一方面,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协调省国资委下属资源尽
最大努力控制风险,减少公司损失。同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提示风险。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 临-084),具体内容如下:
  (1)长沙水泵厂及其子公司贷款担保主体变更事项。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
有限公司分别于 11 月 25 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最高额度保
证合同》,承担长沙水泵厂及其子公司的担保义务,于 12 月 24 日与广东南粤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最高额度保证合同》合同,承担长沙水泵厂及其
子公司的担保义务。10 月 31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对公司出
具解除湘电股份担保关系函件,11 月 22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
口支行对公司出具变更担保方的函,11 月 27 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
司出具变更担保方的函,11 月 28 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对公司出
具变更担保方的函件,11 月 28 日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对公司出具解除担
保责任通知。截止目前,公司为长沙水泵厂及其子公司提供的 59,739.39 万元担
保已全部解除,担保主体变更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关于公司应收长沙水泵厂及其子公司的往来款项资金还款担保事项。
水泵厂所欠湘电股份款项提供担保的函》,同意为长沙水泵厂提供 47,931.46 万
元的应收账款担保。
  (二)2019 年 12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警示函
先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3 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决定书原文内容如下: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健君、李怡文:
司”)发布的《关于子公司涉及经济合同纠纷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全资子
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开展的多笔纸浆贸易业务
中,交易相对方涉嫌合同诈骗,涉及总金额约 3.7 亿元。经公司自查,国贸公司
可能承担的损失风险达到 5.6 亿元。根据公司 2019 年 7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子
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以及 2019 年 7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子公司涉及经济合同纠纷等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你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投案。5 月 27 日,国贸公司向相关法院提起了信用证欺诈纠纷诉讼,提请诉讼
前财产保全。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损失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湘电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周健君作为公司
董事长、李怡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周健君、李怡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希望湘电股份:“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认真吸取此次事件教训,根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重大信息管理
工作的通知》,强调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和传递管理,多次明确各单位在信息披
露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考核力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和公平性,避免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发生。
  (三)2019 年 12 月 1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文先生收到了上交所下达的《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
报批评的决定》([2019]12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原文内容如下:
   “当事人: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湘电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416;
   周健君,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怡文,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9 年 7 月 1 日,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
露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涉及经济合同纠纷的
风险提示公告称,国贸公司开展的多笔纸浆贸易业务中,交易对方涉嫌合同诈骗。
经核实,国贸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向公司报告了交易对方的纸浆库存仓库
管理人员失联而无法提取货物的情况。公司于当天向公安机关咨询并报案,并于
   经公司自查,国贸公司此次受骗所涉的合同总金额合计 3.7 亿元。国贸公司
为此开出的 3.7 亿元信用证已全部贴现,并面临被追索承担付款责任的风险。此
外,国贸公司另有合计金额 1.9 亿元的货物尚保存在涉嫌诈骗方控制的仓库无法
取回,国贸公司可能因此承担的损失合计达到 5.6 亿元。上述合同诈骗可能对公
司产生的损失,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29.29%,达到应当披露
的标准。公司应当在知悉诈骗事项发生后,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对外披露上述事
项。但公司迟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重大风险事项信息披露
不及时。
   公司发生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项,将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高度关注,可能
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在重
大风险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损失事项,其行为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2 条、第 11.1.1 条、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周健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怡文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
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周健君、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怡文予以通报
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交所希望湘电股份:“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
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公司及公司相关业务责任人针对上述问题举行了专题会议,审阅并认真学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总结相关经验与教训,加强对公司相关业务
人员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2020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警示函
务总监熊斌先生、董事会秘书李怡文先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
管局下达的《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0]1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原文内容如下: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健君、汤鸿辉、熊斌、李怡文: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规定,近期我
局派出检查组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公司”)进
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仲裁案件进展未及时披露。2019 年 7 月 15 日,湘电风能向湘潭市仲裁
委提交《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并返还货款,
合计金额约为 5.03 亿元,占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1.07%。公司未及时披
露上述重大仲裁的进展情况。
  二、三包费用会计处理不规范。湘电风能因相关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三
包费用,2019 年前三季度,公司将 1.89 亿元的叶片质量损失冲抵了南通东泰的
应付账款,该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公司三包费用披露不准确。
  三、与销售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湘电股份全资子公司湘电风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湘电风能”)部分收入仅凭客户收货证明确认,货物仍由湘电风
能代为保管,公司与销售相关的内控存在缺陷。
  四、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准确。2014 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湘电莱特电气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莱特”)合并湘电集团下属的微特公司,合并后,微特
公司的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未延续原账龄计提减值。2018 年,湘电莱特一次性
补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384.12 万元。
  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周健君作为公司董事长、汤鸿辉作
为公司总经理、熊斌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李怡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周健君、汤鸿辉、熊斌、李怡文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希望:“你们应认真
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
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司予以高度重视,董事长周健君主持召开了专
题会议布置整改工作,明确了各项整改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
求限期做好整改工作。公司对前述重大仲裁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及时在
关内控,并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计提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同时,公司结
合问题发生时间、问题性质等情况,按照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的原则,对相关
单位和责任进行追责。在完成上述整改及问责后,公司提交了《关于落实湖南证
监局现场检查相关问题整改及内部问责工作的通知》(湘电股份发[2020]27 号)
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并抄报上交所。
  公司将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梳理完善重要制度,健全公
司制度体系,加强财务复核工作,强化内部检查,层层压实责任,持续改进,提
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五)2020 年 11 月 17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
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达的《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
管关注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0〕012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原
文内容如下: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熊斌、李怡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8 号)查明的事实,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ST 湘电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
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仲裁案件进展披露不及时
能”)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通东泰”)依据合同向湘电风能交付的 197 套叶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不符合合同约定;确认湘电风能无需就上述 197 套叶片向南通东泰支付相应货款
露标准,公司后续在 2018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决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并向其返还货款。变更后的仲裁请求涉案金额合计为
准,但公司未及时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0 年 1 月 14 日才予以
披露。公司有关重大仲裁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三包费用会计处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
货款中保留 2.29 亿元暂不支付,用于南通东泰叶片维修及更换。
南通东泰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湘电风能的抵消权应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但公司在
  经监管问询,2020 年 2 月 13 日,公司披露回复公告称,经与年审会计师沟
通,公司前三季度会计处理不当,应进行更正,并在四季度将 2019 年全年因南
通东泰叶片质量问题发生的损失共计 2.66 亿元计入三包费用,相应将前期冲抵
的南通东泰应付账款 1.89 亿元重新调回。公司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公司定期
报告中三包费用等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熊斌、李怡
文予以监管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希望:“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公司予以高度重视,董事长周健君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布置整改工作,明确
了各项整改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求限期做好整改工作。公司
对前述重大仲裁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及时在 2019 年年报中对前述三包
费用账务调整进行了披露和说明,加强了销售收入相关内控,并按照新金融工具
准则的要求计提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同时,公司结合问题发生时间、问题性质
等情况,按照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的原则,对相关单位和责任进行追责。
  公司将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梳理完善重要制度,健全公
司制度体系,加强财务复核工作,强化内部检查,层层压实责任,持续改进,提
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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