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03-05
电话:027-83828888 邮编:4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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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亨迪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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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 14 时在湖北省荆门市杨湾路 122
号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程志刚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上午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91,812,2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2551%,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名,均为截至 2022 年 1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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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
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4、《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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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
下: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2.9508%;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49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91,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2.9508%;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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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91,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2.9508%;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49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2.9508%;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49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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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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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答邦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超 彭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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