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迪药业: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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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11     证券简称:亨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8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
股份数量为 91,81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55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0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91,812,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55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
量为 1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其中现场出
席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8%;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508%;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7.0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8%;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508%;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7.0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8%;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508%;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7.0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8%;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508%;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7.0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答邦彪、彭磊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议》;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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