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以及《上
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网
络)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时间、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
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
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式。
(1)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15:00,会议地点上海市青
浦区崧华路 881 号公司 1 号会议室。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 网络投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
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
方式。
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417,624,29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39.67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
列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网络投票不能撤单,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
次申报为准。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85,469 】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合并统计:
下:
此项议案【 417,630,297 】票赞成、
【 2,278,720 】票反对、
【 749 】票弃
权,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6】%,表决结果
为【通过】。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洪 亮(执业证号:13101200110946878)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马腾飞(执业证号:1310120201120407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诗桦(执业证号:13101201811065756)
二〇二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