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事先进行了了解,并审阅了有关资料。经过认真审议,我们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机制,提高公司竞争力,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状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
上市地位,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杨少杰、柳铁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