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决策、提名及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核,青倩女士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职务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相关素养和工作经验,未发现青倩女士有《公
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青倩女士的任职资质、专
业经历、职业操守均符合其岗位职责的需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青倩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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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薛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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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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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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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严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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