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金
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提交的《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原
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
额度。
独立董事:邓春华、吴景深、高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