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金
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
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了事前确认,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所涉及的事项属于日
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合理的交易行为,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对
公司的独立性不会造成损害和影响,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邓春华、吴景深、高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