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林”
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关联交易
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协议转让公司所持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情形;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光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公平、
合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光明农牧的管理效率和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按持股比例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董事会就本次关联交
易有关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是
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规定,合法、有效;
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长奎:___________________ 田仁灿:___________________
郭 林:___________________ 洪 亮: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