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境: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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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
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制定了《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订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指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
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
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
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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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
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财务中心、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人力资源部组建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个人两个层面的考核
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
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
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6.00%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00%且不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 2020 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2 年研发投入复
            合增长率不低于 20.0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00%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20%且不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 2020 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3 年研发投入复
            合增长率不低于 20.0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4.00%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50%且不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 2020 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4 年研发投入复
            合增长率不低于 20.00%。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
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3)同行业指申万行业分类“环保-环境治理”。
  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同首次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年度及考核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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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
场价格孰低者进行回购注销。“市场价格”是指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回购该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本办法及清新环境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
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来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
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
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
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
授予价格和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处理。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解除限售时业绩考核年度分别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期间每年度一次。
  第七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及数
量。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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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归档
限不少于 10 年。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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