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科股份: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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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无锡
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帝科股份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帝科股份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时点余额
不超过 20 亿元的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投入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的白银
期货合约交易。上述额度自公司相关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有效期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
和有效期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具体操作和管理。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目的
  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外币业务,进出口业务主要结算币种是美元、日
元等。受国际政治、经济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为有效规
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锁定汇兑成本,公
司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适度择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产
品主要原材料为银粉,为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原材料银价大幅波动给公司经营
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相对稳定,公司通过白银期货合约进行对冲操作,
通过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锁定成本,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
  (二)投资额度、期限及授权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时点余额不超过 20 亿元的外汇衍生产品
交易、投入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的白银期货合约交易。上述额度自公
司相关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审批公司
日常金融衍生品交易具体操作方案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有效。
  (三)交易品种
  金融机构提供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汇掉期等外汇衍生产品以及白银
期货合约。
  (四)交易对手方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为经营稳健、资信
良好,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该业务的情形。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得进
行投机性和单纯的套利交易,但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风
险分析及公司风控措施如下:
  (一)投资风险分析
格买入、卖岀合约或在预定的价格平仓,造成损失;在汇率行情走势与公司预期
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发生的成本支出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
本支出,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客户主动违约而造成公司白银期货交易上的损失;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
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或偿还外币贷款的时间提前,
均会影响公司现金流量情况,从而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的外汇风险
对冲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从而导致公司损失。
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定支付公司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现货市场损失和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
损失。
内部系统的稳定与交易的匹配等,存在着因系统崩溃、程序错误、信息风险、通
信失效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成交的风险。
资金流动性风险以及未及时补足保证金被强制平仓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和汇率波动风险为
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
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因此在进行实际衍生品交易操作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公司将依据经营规模以及存货数量,制定相应的衍生品交易策略。
公司从事白银期货对冲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审批授权、业务管理
及操作流程、信息隔离、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能够
有效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
期货,期货持仓量不超过风险对冲的现货需求量。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
基于外币银行借款、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等
实际生产经营业务。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
外汇衍生品交易以实物交割的交割期间需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
匹配,或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融机构开展白银期货对冲、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将审慎审查与对方签订的
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单位均有清晰的管理定位和职责,通过分级管理,形成监督机制,从根本上杜绝
了单人或单独部门操作的风险,在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也提高了对风险的应
对速度。
工作。
  三、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
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与
会计处理,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中。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应对外
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波动带来对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规避
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潜在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
功能,通过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锁定成本,减少因产品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
波动,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提高公司竞争力,具备必要性。
     公司进行白银期货对冲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期货持仓
量不超过风险对冲的现货需求量;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与公司实际
进出口业务量、外币资产规模相适应,不存在投机性操作。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
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具有可行
性。
     五、相关审议程序与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根据经
营发展的需要,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时点余额不超过 20 亿元的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投入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的白银期货合约交易。上述交易额度自公司
相关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灵活循环滚动使用。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
相关合同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授权有效
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
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及汇率波动的风险,
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为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制定了具体
操作规程。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核情况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及汇率波动的风险,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保证公司经
营业绩的相对稳定,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开展上述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
求紧密相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和原材料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
响;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具
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此事项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科嘉       曾双静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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