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山
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以下“简
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
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
符。
(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工作,为公司或下属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业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
员等。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具备《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列入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