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
司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
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较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即在公司
或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
关键岗位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2022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净利润增
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2021 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5%
以 2019-2021 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10%
注:上述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
计划实施以及未来重大资产重组标的所带来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动
导致净利润确认、计量方式发生变化则相应调整2019-2021年的基数。
(二)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
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
行权的比例: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70 S<7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不达标”,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七、解锁
格及数量。
八、考核程序
公司综合管理部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
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及数量。
九、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
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二)考核结果归档
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部负责统一销毁。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
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