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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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2-009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无
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
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5,93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1%)。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年 1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1 日 9:15 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 15:00 期间任意
时间。
楼 1903 公司会议室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计 32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6,847,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009%。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69,5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5%。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共 30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31,15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
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6,374,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8964%%;反对 473,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103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95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2836%;反对 47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71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2-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审查,本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4,740,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5388%;反对 1,870,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4095%;弃权 2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5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32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61.2043%;反对 1,870,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34.4448%;弃权 236,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35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审查,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陈杰、陈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
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 国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一)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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