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富维: 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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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一汽富维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吉林吉人卓识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资料一起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依法
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副本均是真实、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一汽富维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准确、完整的,并无重大遗漏。在此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召开了第十届第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2022年1月6日,公司在《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刊载了《长
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参会方法、网络投票具体程序等内容。公
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其中:
长春市东风南街1399号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张丕杰先生主持。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9:15-9:25,9:30-11:3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
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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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63 人,代表股份 289,765,2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3053 %。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其中: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242,887,35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6.2994%,均为股权登记日即 2022 年 1 月 14 日 15:00 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60人,代表股份46,877,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059%。
其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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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的议案》
      议案》
     的议案》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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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以现场投
   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
票方式,当场进行了表决。按着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未提出
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3、4、6、7、11、14、15项议
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
限公司、长春一汽富晟集团有限公司、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
公司依法回避未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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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
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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