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继续
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3,9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3,900 万元闲置
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董秀琴 李桓 黄纲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