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包装: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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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 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2-011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包装”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召开六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
期权的议案》,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完成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
案》和《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计划预留授予的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39 元/股调整为 5.31 元/股;同意对《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中的对标
企业进行调整,保持 20 家对标企业不变(剔除 2 家补充 2 家);同意根据《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激励对象刘晓勇、刘蕊、彭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合计 14.44 万份,其中包括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刘晓勇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44 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
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31 元/股调整为 5.24 元/股;同意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激励对象张毅、倪晖、朱洁炜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合计 34.44 万份(其中包括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朱洁炜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44 万份)以及本次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项下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03 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次计
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意对所涉及已获
授但未行权的合计 231,734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共计 231,734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票期权的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中央企业控
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对注销
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
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
权激励试行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此次注销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结论性意见认
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注销原因、数量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工作指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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