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燃气: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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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之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燃气”或“公司”)拟向长葛
市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长葛蓝天新能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葛蓝天”)52%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
易完成后,长葛蓝天将成为蓝天燃气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本次交易的具体价格尚
未确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经
审计的 2020 年度财务数据、标的公司未经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一、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未达到 50%以上;
  二、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未达到 50%以上;
  三、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未达到 50%以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之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
章页)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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