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燃气: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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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之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燃气”或“公司”)拟向长葛
市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长葛蓝天新能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葛蓝天”)52%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
易完成后,长葛蓝天将成为蓝天燃气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新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
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河南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均为李新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
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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