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燃气: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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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燃气”或“公司”)拟向长葛
市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长葛蓝天新能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葛蓝天”)52%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
完成后,长葛蓝天将成为蓝天燃气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
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
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
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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