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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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9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月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次激励
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向符
合条件的661名激励对象授予1,827.3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审批程序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新稿)及其摘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更新稿)。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取消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
加临时提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
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告》,杭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经公示,公司收到相关信息反馈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对
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在原激励对象名单基础上进行了调减,调减人数为21人。
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
权,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预留
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67人调整为661人,限
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2,00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00.00
万股调整为1,827.3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0万股调整为172.7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层面授予考核条件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以公司 2019 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3%,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20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 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2)关于公司层面授予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说明
   公司 2020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 14.02%,高于上述考核目标,且高于对标企业
高于上述考核目标,且高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20 年较 2019 年研发费用增
长率为 7.42%,高于上述考核目标。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资报告(天健验〔2022〕24号),对公司截止2022年1月21日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
本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2022年1月2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毛绍融等661名激
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合计人民币壹仟捌佰 贰拾柒万叁仟元
(?18,273,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22,016,950.00元。各出资者以货币
出 资 240,289,950.00 元 。 截 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 止 ,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
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处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获授的限制性      占首次授予限制   占本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的比   日股本总额的
                           (万股)          例        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总工
                 程师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合计
        合计            1,827.30   100.00%   1.89%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事和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
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
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并同
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13.1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661名激励对象授予1,827.30万股限制性
股票。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并
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13.1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661名激励对象授予1,827.30万股限制
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
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
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
行计量。在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以授
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经测算,授予的
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
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
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已取得了必要的审批与授权,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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