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十
届三次董事会会议(临时)审议的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担保风险,未发现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东阿县东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润昊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
利华晟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系公司进行的体内担保,不存在对
外担保风险。
其余控股子公司用于自身资金需求融资进行的担保,各控股子公司
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责任与风险对等。
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山东胜邦塑胶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实施
的是互保协议,责任与风险对等。
的融资担保,系公司依据财务战略规划,保证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而进
行银行融资的一部分,上述公司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良
好,且公司与其实施的是互保协议,责任与风险对等,风险在可控范围
内。
上述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杨之曙、朱龙、郑石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