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编号:2022-004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暨相关责任人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华科技”)于近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
《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7号)(以
下简称“《决定书一》”)、《关于对梁健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具体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违规行为。赵某因与你公司实
际控制人梁健锋发生借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梁健锋返还借
款本金、借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和原告律师费合计 30730.28 万元,请求判决你
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 年 3 月 9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你公司发出
传票,通知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2021 年 11 月 16 日,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
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披露相
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
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
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实
公开说明你公司是否为梁健锋向赵某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
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
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
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具体内容
“经查,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或公司)存在未
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违规行为。赵某因与你发生借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你返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和原告律师费合计
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超华科技发出传票,通知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2021 年 11
月 16 日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
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超华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披露
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
三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五
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
你作为超华科技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任期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8月8
日),知悉上述诉讼情况但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
规的学习,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前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按期向监管部
门报告整改情况。公司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
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定》;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