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2-010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贤丰控股”)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解散清算控股子公
司的议案》,同意对控股子公司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新能源”)及其全资子公司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惠州新能源”)进行解散清算,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相关清算和
注销事项。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自主解散清算议案无法实施。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避免公司损失扩大,公司作为原告向广东省深圳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前海法院”)申请强制解散深圳新能源。
公司收到深圳前海法院出具的(2021)粤 0391 民初 402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深圳前海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受理了关于深圳新能源解散纠纷案件。深圳前
海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对关于深圳新能源解散纠纷案件进行判决。
详情请参阅公司 2020 年 10 月 28 日、2020 年 11 月 14 日、2020 年 11 月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解散清算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
的(2021)粤 03 破申 940 号《民事裁定书》,情况如下所示:
(一)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深圳市
(三)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李程
被申请人: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请求: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五)案件基本情况
经申请人同意,深圳前海法院以被申请人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
将被申请人移送深圳中院进行破产清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
请。
三、其他说明
本次破产清算受理后,深圳中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接手深圳新能源破产事
务,由于破产管理人尚需根据深圳新能源资产与负债情况来安排破产事务的进
度,所以深圳新能源最终宣告破产的时间尚不确定。
本次深圳新能源被申请破产清算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深圳新能源及惠州新能
源吸附剂有关业务的破产清算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布局新能源领域动力电池核心
材料提供商的整体战略需要。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