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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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014 号
致: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
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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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登了《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年1月21日下午14:5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南山区赤湾六路8号赤湾总部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
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上午9:15-9:25,9:30-
为:2022年1月21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持有贵
公司股份 2,019,140,63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681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 网投票 系统进 行有效表 决的股 东共 17 名 ,持 有 贵 公 司 股 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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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2,028,754,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 %;
反对 60,7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
同意 2,028,312,9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8 %;反
对 535,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弃权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
同意 2,028,312,9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8 %;
反对 550,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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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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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014 号)
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韩 雯
蒋步云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