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后,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关于拟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回购股份注销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不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专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