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铁股份: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之星 2022-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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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一月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股
票”)。股票来源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0.0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2,849.78 万股的 0.72%(因公司处于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本草案所称股本总额为截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的股份数量)
                                           。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21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
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72 人,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1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
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3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天铁股份、本公司、公
             指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制性股票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
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专业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
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
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
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
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72 人,具体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时及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其子公司任
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召开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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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0.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2,849.78 万股的 0.72%(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转股期,本草案所称股本总额为截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的股份数量)。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计划授出 占本计划草案公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总 告时股本总额的
                          (万股)  数的比例    比例
        董事、副总经
 牛文强               中国         13.00   2.89%     0.02%
           理
        副总经理、董
 范薇薇               中国         13.00   2.89%     0.02%
         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
 郑双莲               中国         13.00   2.89%     0.02%
         务总监
 郑剑锋    副总经理       中国         13.00   2.89%     0.0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8 人)
        合计(72 人)          450.00      100.00%   0.72%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注: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20%。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1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述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
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激励
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
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处理。
  四、额外限售期
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3 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21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9.2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确定为 9.21 元/
股。
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00%;
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7.52%;
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6.23%;
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7.65%。
     三、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
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
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
业绩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计
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近年来,公司主营产品所属的环境保护产业迎来了发展黄金期,同时我国城
市轨道交通行业也在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对于公司主营产品的需求快速增长。
基于目前上述市场状况,公司需坚持技术创新,加快人才培养,继续保持并发挥
公司的技术优势、产品优势等,才能达到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而稳定的人才队
伍正是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基于公司面临的人才竞争状况,通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过实施长期的股权激励政策配合,能起到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降低公司
留人成本、激发员工动力、并能吸引和留住优秀的行业人才。另外,近年来由于
疫情等影响,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在增加,为一定程度上降低这种波动对激
励对象产生负激励的可能性,公司也需要合理设置授予价格,且激励对象未来的
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9.21 元/股,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人才团
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
询从业资格机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
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如下:
  “该定价是基于市场实施股权激励的经验总结,并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
法的相关定价规定和上市公司案例,而形成的与行业竞争环境、公司实际情况相
匹配的有效可行方案。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保证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同时,公司现金流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日常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天铁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授予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
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
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对该情形负有个
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
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年业绩为基数,
 注: “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
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若各考核年度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处理。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项下,公司需要分年度对激励对象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
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每个考核年度内,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
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其当年度
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考核
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是衡量
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公
司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净利润则真实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代表公司的经营成
果。目前公司持续专注轨道工程橡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也通过自主
研发和持续创新在不断开发新产品和新市场。公司在综合考虑当下的发展战略、
所面临的宏观环境风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
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目的,设定了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2-2024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0%、125%、237.5%的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目标。该目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考核年度内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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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利于增强核心团队的责任
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更高效、更持久的
价值回报,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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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 0×P 1×(1+n)÷(P 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 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 1+P 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
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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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
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并考虑了解除限售后禁售条款的相关影响确定授予日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在
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
价基础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
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8.40 元/股,(取 2022 年 1 月 20 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限制性股票每期解除限售之日起另行锁定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天铁股份股价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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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利:取天铁股份最近 1 年的股息率。
   限制性股票的理论激励价值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基础上计算出
来的理论价值,该理论价值不能等同于激励对象一定能获得该等利益。限制性股
票的理论激励价值会随着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当授予价格、有效期、无风险
利率、历史波动率等发生变化时,限制性股票的理论价值会发生变化。
   由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这将对
激励费用的最终确定产生影响。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
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2 年 2 月授予激励对象权益,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 预计摊销的总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量(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
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
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
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包括由此激发的管理团队积极性、经
营效率的提高、代理成本的降低,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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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
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
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
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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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
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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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
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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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
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
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七)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
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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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
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因
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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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
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
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人员,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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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并
根据新职务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及解除限售。
本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有权根据其新职务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及
解除限售,并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含降职),或因
个人过错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
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
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违
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
益或声誉;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存在其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等。
  (二)激励对象离职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
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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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
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正常退休而离职的,则已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
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
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
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
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
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
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
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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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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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的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
方法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Q=Q 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 0×P 1×(1+n)÷(P 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 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P0×(P1+P 2×n)÷[P 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的程序
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处理。
限制性股票回购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
记结算事宜,并进行公告。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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