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三)
合同编号:000-B03-2022
甲方(委托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
工持股计划)
乙方(管理人):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已签署《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
协议(一)》、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二)
》
(以下简称“原合同”
、“补充协议一”、
“补充协议二”)。经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此
补充协议(版本号:000-B03-2022),对原合同做如下调整:
第一条
原合同表述为:
投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具体情况由管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托管人。
修改后的表述为:
投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具体情况由管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托管人。
原合同表述为:
-1-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委托人
划)
委托资产金
不超过 148,000,000 元,以到账金额为准
额
委托期限 36 个月
结算方式 券商结算模式
管理费 0.24%/年
托管费 0.03%/年
运营机构服
务费
最低分期缴
人民币 10 万元(以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付金额
委托人资金
账户
委托人证券
账户(上海)
委托人证券
账户(深圳)
修改后表述为;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委托人
划)
委托资产金
不超过 148,000,000 元,以到账金额为准
额
委托期限 48 个月
结算方式 券商结算模式
管理费 0.24%/年
托管费 0.03%/年
运营机构服
务费
最低分期缴
人民币 10 万元(以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付金额
委托人资金
账户
委托人证券
账户(上海)
委托人证券
账户(深圳)
-2-
第二条 本补充协议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生效:
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生效日由管理人确定,但生效日不得早于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
签署的最晚日期(该日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签署日”),也不应晚于补充协议签
署日起【10】个工作日届满之日。
第四条 管理人、托管人与委托人签署完毕补充协议后,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发送生效函,
生效函中应载明本补充协议生效日期,该生效日期应符合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的
约定,同时,管理人应将所有已签署完毕的补充协议(归托管人保管的一份)
交付至托管人。生效函或补充协议未全部送达托管人的,补充协议不生效。
第五条 因管理人未妥当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造成补充协议无法生效,从而导致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出现差错的或造成任何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管理人应以【网站公告/邮件/电话或者其他与投资者约定】方式就本补充协议
生效日通知委托人,托管人不承担该通知责任,也不承担监督管理人是否通知
的责任。
第七条 管理人应当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各方签署的本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
对本补充协议具体生效日期的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本补充协
议未作约定的,仍以原合同内容为准。
第九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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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三)》
的签署页:
甲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
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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