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和科技: 宏和科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截止调整日)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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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6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监
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调整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调整的原因及调整方法
  鉴于公司 2021 年 12 月 11 日发布的《宏和科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所确定的 116 名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经审议,本公司董
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由 116 人调整为 113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 2.5
万股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 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657 万股保持不变,预留部分数量 43 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
整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
     七、备查文件
告;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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