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广东冠豪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章的规定,
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理办法》以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以 2022 年 1 月 20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 2.7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独立董事:王能光 陈家易 黄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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