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11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8 日披露
《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2-04),经公司与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宜华集团”)、杜某三方协商一致,杜某已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本
次违规对外担保的解除取得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一、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说明
根据案号为(2021)京民终 223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 2019 年 3 月向宜
华集团的债权人杜某出具《担保书》,为宜华集团向杜某人民币 1.5 亿元的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后因宜华集团未能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债权人杜某以借贷纠纷为由向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形成一审判决,案号为(2019)
京 01 民初 444 号。根据公司取得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
载,法院认为宜华健康所提供的担保,属于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
担保的情形,必须由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若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则构成越权代
表。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杜某在订立《担保书》过程中,宜华健康仅与其签
订《担保书》并未提供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杜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
明其对宜华健康股东大会决议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故杜某主观上不构成善意。
据此,涉案《担保书》在效力上应属于效力待定,在宜华健康未予追认的情况下,
应当属于无效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宜华健康对《担保书》的无效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宜华健
康对宜华集团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宜华集团应向原告杜
某偿还本金 85,103,449 元及相应的利息,宜华健康对宜华集团承担的付款义务
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提起上诉,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次上诉被驳回,
维持一审原判。
二、违规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经协商,杜某已向公司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杜*,作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1 民初 444 号民事判
决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 223 号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及权利人,依
照上述判决有权要求贵公司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因贵公司不是上述判决涉及债务的债务人,对判决涉及债务的履行没有实质
性影响,经友好协商,本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下:
贵公司不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1 民初 444 号民事判决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 223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包括诉讼费负担在内
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向本人承担任何清偿责任,本人放弃依据上述判决向贵公司
主张清偿的全部权利。
本承诺函自本人作出之日起生效。”
公司认为,在上述《承诺函》出具后,公司已不需要对本次宜华集团与杜某
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公司义务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本次无效违规担保导致的公司赔偿责任已被全部免除,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
任何影响,公司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
保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资料,依照《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无需再行向债权
人杜某承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1 民初 444 号民事判决及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 223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其它事项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无需再承担宜华集团与杜某之间借贷纠纷案生效判决所确定
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次违规担保事项已解除。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上 海 证 券 报》、《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