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
时)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为赣州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为赣州宝明提供融资担保,是基于赣州宝明正常经营所需
作出的,且充分考虑了赣州宝明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赣州宝明为公司二
级子公司,对于此次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本次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为赣州子公
司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
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
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延长非公开发行股
票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
体事宜的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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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春 任富增 李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