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2年1月)

证券之星 2022-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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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二节    党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    党组织的领导体制和责任划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5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
                 《党章》
                    ”)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7]194 号《关
于同意设立广东福地彩色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和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214 号《关于广东福地彩色显像管
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与证监发字
[1997]215 号《关于广东福地彩色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筹)
A 股发行方案的批复》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7]
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377 号《关于广东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转
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为外商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依法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7431353K。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 2 -
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214 号和证监发字[1997]215 号文)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0,000 股。
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上市;公司职工股 1198 万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的 2 万股不能上市流通)于 1997 年 12 月 18 日上市流
通。
    根据公司于 1998 年 2 月 19 召开的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和 1998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本公司 1997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决定以 9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元(含税)、转增股本 3.2 股;公司于 1998 年 5 月 27 日公
告了《广东福地彩色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 1997 年度分红派
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本次送转股于 98 年 6 月 8
日上市流通。本次送转股使公司股本增加 26,880 万股。公
司于 98 年 6 月 18 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股份变动公告》
                                 ,
并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98)京会兴字第 273 号。
    根据公司于 1998 年 2 月 19 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和 1998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本公司 1997 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决定以 9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4,000
万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按 10:3 比例增资配股,经广东省证
- 3 -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粤证监函[1998]109 号文批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8]98 号文复审通过,同意
实施配股,配股总数 6,176.96 万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配
售 1,032.72 万股,向境外法人股配售 1,544.24 万股,社会
公众股东配售 3,600 万股。于 98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
刊登了《股份变动公告》,本次配股可流通部分于 98 年 10
月 12 日流通,本次配股使公司总股本增加 6,176.96 万股。
股份变动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并
出具验资报告(98)京会兴字第 275 号。
   根据公司于 2000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和于 2000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 200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以 2000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及每 10 股转增 2 股,公司于 2000 年 9 月 26 日公告了 2000
年度中期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本次所转增
股份于 2000 年 10 月 10 日已记入各股东证券帐户。本次转
增股份使公司股本增加 19,411.392 万股。北京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出具[2001]京会兴验字第 206 号
《验资报告》
     。
   经 200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 200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本缩减 125,166,528
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039,516,992 股。北京兴华会计师
                                     - 4 -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股本缩减出具了[2006]京会兴
验字第 1-5 号《验资报告》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ongGuan Development (Holding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科技工业
园科技路 39 号,邮政编码:52307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9,516,99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 5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造财富、服务社会”。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高
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及服务网络的规划、设计、集成与投
资、建设、运营;股权投资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为广东福地科技总公司
(原广东彩色显像管总公司)、福民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
财信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经济贸易总公司、东莞市银川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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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实业公司,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34,424 万
股、16,000 万股、1,288 万股、192 万股、96 万股,出资方
式为以资产折价,出资时间为 1997 年,经北京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97)京会兴字第 226 号与(97)京会兴字第
东。
转给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
更名为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8 年,福民发展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的 31,291,633 股以协议转
让方式转让给东莞市福民集团公司。除此之外的公司发起人
股东已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全部减持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900,000 股,本次增持实施后,其
持有公司股份 434,671,714 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9,516,992 股,公司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 1,039,516,992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含承接发起人责任的股东)东莞市交
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民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福民集团
公司,
  所持有公司股份数分别为 434,671,714 股(占 41.81%)
                                    、
- 7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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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9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公司的中国共产党组织
                          - 10 -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会(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织”),经中国共产党东莞市交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批准成立,由公司党员大会选举产
生。公司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
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
的重要保证。
         第二节 党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公司法》
                         ,
以及其他相关的党内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坚持党对国有企业
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
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公司党组
织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公司党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
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
治党,坚持党在国有企业的领导地位毫不动摇,保证党的国
- 11 -
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坚持服务生产
经营不偏离,把提高公司效益、增强公司竞争实力、实现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公司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
公司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的工作和战斗力;坚持党组织
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着力培养一
支宏大的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坚持建强国有企业基层
党组织不放松,确保企业发展到哪里、党的建设就跟进到哪
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就体现在哪里,为做强做优做大
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节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
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
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
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
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
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
彻落实。
                       - 12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组织研究讨
论是董事会、高管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支持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
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
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
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
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
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
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公司负
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
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
先锋模范作用。
- 13 -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
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
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公司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
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
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四节 党组织的议事范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的党组织领导
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一)公司党组织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重要会议、
文件、决定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研究决定加强
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有关
工作;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
度要求和市场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
参与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队伍和人才队伍;
研究决定以党组织名义部署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
                       - 14 -
研究决定公司党组织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
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研究决策公司职工队
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等方
面的重大问题;需党组织研究决策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党组织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公司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
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重要改革方案;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
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
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
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织
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五节 党组织的领导体制和责任划分
    第三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
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高管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成员中符合
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裁担任党委
副书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
- 15 -
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公司党组织设
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对企业履行监
督责任。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
企业党建工作。
          第六节 党组织的保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
干高效协调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的工作机构。保障
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一般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工
资总额 1%的比例安排,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七节 公司纪委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纪委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
议及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
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 16 -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下属单位党组
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签订股份托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
的持股情况变更(包括股权质押)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
权结构。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 17 -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第四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 18 -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19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第四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20 -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利用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侵占公司
资产时,有权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本条第三款规定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应当
按照“占用即冻结”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21 -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 22 -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
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
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23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 24 -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 25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 26 -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 27 -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28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29 -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30 -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31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32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 33 -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
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 34 -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
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
审议并批准。
- 35 -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分别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 36 -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37 -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 38 -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 39 -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 40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 41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相同,应当遵守
本章程的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对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候选人提名、选举产生办法、权利和
义务、工作职责等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不少于三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42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 43 -
意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四名(含四名)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 44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通知或口头(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前一天。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及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
- 45 -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6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裁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
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
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
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47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
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
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副总裁的任
免程序、副总裁与总裁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裁的职权。
                          - 48 -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 49 -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50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 51 -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52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53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
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实施现金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
以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当期净利润为正,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十,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 54 -
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高
速公路养护维修、对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财务资助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 55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标准执行。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制定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
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
渠道和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
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八)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时,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九)公司可在年度中期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十一)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公司如因外部经营
                       - 56 -
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
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修
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详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对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同时该
方案应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 57 -
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
                         - 58 -
通知或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
通知或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 59 -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
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与《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中 国 证 券 报》与《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 证 券 报》与《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 60 -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61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 国 证 券 报》与《证券时报》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62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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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
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 64 -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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