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美新材: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证券之星 2022-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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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二年一月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申晓毅、
邓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
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发行保荐书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豪美新材 指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豪美控股        指 清远市豪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精美特材        指 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贝克洛         指 广东贝克洛幕墙门窗系统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
发行人律师、君泽君   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中证鹏元        指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次可转债而制作的《广东
募集说明书       指
                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报告期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1-6 月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
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
造成的。)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
构”)接受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新材”、“公司”或“发
行人”)委托,担任其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指定申晓
毅、邓骁作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负责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申晓毅先生,就职于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中山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先后工作于广东康元、德勤华永
会计师事务所,2008 年 5 月加入光大证券工作至今,参与和负责的项目有:华
声股份(002670)IPO 项目、中材节能(603126)IPO 项目、天安新材(603725)
IPO 项目、豪美新材(002988)IPO 项目、君华集团要约收购齐翔腾达(002408)
项目、雪松文旅要约收购希努尔(002485)项目、齐翔腾达(002408)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等。
  负责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邓骁先生,就职于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持有中国律师资格。曾就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参与
了九洲药业(603456)、汉嘉设计(300746)等的 IPO 审计业务,参与或负责了
浙大网新(600797)、尖峰集团(600668)、宁波富邦(600768)等上市公司的审
计工作;2014 年 4 月加入光大证券工作至今,参与或负责了天安新材(603725)
IPO 项目、隆华节能(300263)非公开发行项目等项目、豪美新材(002988)IPO
项目。
  申晓毅先生及邓骁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期间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定期参
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未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
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发行保荐书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保荐机构指定谭宇轩先生为本次豪美新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项目协办人。谭宇轩先生就职于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中山大学理学学士,美国
马里兰大学理学硕士。加入光大证券以来,主要参与豪美新材(002988.SZ)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齐翔腾达(002408.SZ)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晏学飞、孙宁波、陈畅、黄冬阳。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发行保荐书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况之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
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
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前,通过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
风险控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的主要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决,准予豪美新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立项。
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并组织质控专员进行审核。2020
年 12 月 7 日-12 月 11 日,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赴本项目办公所在地进行现场
核查。在现场工作和审阅项目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基础上,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
部出具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议审议。2020 年 12 月 21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对豪美新材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进行审议。
                                      发行保荐书
  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会议意见,经内核办公室审核通过之后,项目发行申请
文件履行签章审批手续,本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
项目。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豪美新
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进行审核,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之后,对是否同
意保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进行了集体投票表决。经过表决,豪美新材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通过本保荐机构内核,同意上报中国证监会。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
可转债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法律
规定的决策程序。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的议案》、《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可转换
债券相关的议案。
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
的议案》,拟将关于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前次决议
有效期期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10 日。
                                              发行保荐书
过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
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
的议案》,同意将关于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前次决
议有效期期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10 日。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
监会的核准,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2021 年 12 月 25 日,豪美新材发布 2021 年全年业绩预告,预计 2021
年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区间为 13,300 万元至 15,000 万元,
同比上升 14.73%至 29.3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盈利区间为 12,300 万元至 14,000 万元,同比上升 52.43%至 73.50%。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和 2020 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结合 2021 年业绩
预告,发行人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此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 年的
                               发行保荐书
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将用于核准的用途,不会用于弥
补亏损和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盈利,不存在影响其经营的潜在诉讼或仲裁,本次募投
项目实施后,将增强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核查
情况详见本节“(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①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
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
度、最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相关文件。经核查,发行人公司
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
履行职责。
  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
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保荐机构查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针对公司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经核
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发行人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发行保荐书
  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
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
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的公开谴责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相关“三会”
文件及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的说
明等文件。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
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
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股权构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内部决策程序
和内控机制等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它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⑤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独立董事发表的意
见等材料。经核查,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本次发行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
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
分别为 11,079.30 万元和 8,069.10 万元,结合发行人 2021 年业绩预告,发行人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发行保荐书
    ②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业务资料,实地考察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并对
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业务和盈利来源的稳
定性。经核查,发行人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③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
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
重大不利变化
    保荐机构查阅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
研究报告、发行人相关业务数据及总结报告,了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并
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发行人专业从事铝型材及系统门窗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和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
计划稳健,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
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④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相关“三会”文件、工商变更登
记信息及相关公开披露信息。经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⑤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
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主要经营设备等资
产的权属凭证及相关文件。经核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用房、土地使用权、商
标、专利、主要经营设备等资产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
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⑥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相关“三会”文件
及公开披露信息;与发行人财务部门和相关人员交谈,了解发行人担保、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事项。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
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⑦公司不存在最近 24 个月内公开发行证券,且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
降 50%以上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公开发行证券,且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
下降 50%以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本次发行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3)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财务管理制度、报告
期内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了解了发行人会计
系统控制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并通过人员访谈了解其运行情况。经核查,发
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②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最
近三年财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
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③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主要资产明细表,实
地考察了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经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不存在对财务
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不良资产。
                                         发行保荐书
  ④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
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
营业绩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重大业务合同、收入
及成本费用明细资料、资产减值计提政策及实际计提情况相关资料。经核查,发
行人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
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
业绩的情形。
  ⑤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参考“上市后年均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10%”执行。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1 年 3 月
司 2020 年度的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23277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3,026.01 万元(含税)。
  截至目前,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发放完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完成实施后,
公司上市首年 2020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达到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26.10%。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4)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
重大违法行为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
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关于发行人合法合规情况的证明文件;取得发行人关于其合
法合规情况的声明文件,并对发行人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最近三十六
个月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
                                 发行保荐书
 ②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
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③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发行人本次计划募集金额总额不超过 82,400 万元,募集资金数额未超过项
目需求量。
 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行业相关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批复文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③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不是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亦不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④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高端工业铝型材扩产项目、高端节能系统门窗幕墙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营销运营中心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
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⑤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
账户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核查,该制度已规定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发行人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保荐书
止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发行人全体董事对本次发行申请
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经核查,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并实地考察和咨询发行人相关人
员。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
正的情况。
  (3)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保荐机构查阅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监管记录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
其他公开信息披露内容。经核查,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没有受到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
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保荐机构查阅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监管记录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
其他公开信息披露内容。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
月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开披露信息、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网站相关监管记录、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董监高调查表》。
                                           发行保荐书
经核查,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开披露信息、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网站相关监管记录。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
     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的计算依据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
专项审核报告》
      (容诚专字[2021]230Z0220 号),豪美新材 2019-2020 年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8.31%和 4.43%,根据发行
人 2021 年业绩预告,发行人 2021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在 5.72%-6.47%之间,2019 年-2021 年三年平均值超过 6%,符合规
定。
    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的金额为不超过 82,400 万元,本次发行前发行
人最近一期期末(2021 年 9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为 219,398.92
万元。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 0 元,本次发行后,发行人
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发行保荐书
  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发行规模不超过 82,400 万元。发行人 2019 年度
和 2020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6,736.45
万元和 11,592.82 万元,结合 2021 年业绩预告,预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综上,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根据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六年,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
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聘请具有资格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评级机构,
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
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将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发行保荐书
  (6)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
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经核查,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及权利的行使,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行人制订了《可转换
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其中约定了债券持有人权利的保护办法,以
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
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
本次债券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21.21 亿元。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上述担保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8)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
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
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根据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
到期日止。发行人及本次证券发行的经办人员已充分了解《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会配合中登公司及时准确做好转股后的股份登记
工作,按规定在转股的次日让投资人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保荐书
     (9)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
     (10)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
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的预案和募集说明书,经核查,发行人在
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赎回条款,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
     (11)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
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
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的预案和募集说明书,经核查,发行人在
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回售条款,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
     (12)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
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的预案和募集说明书,经核查,发行人已
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
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发行人将同时调
整转股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发行保荐书
  (13)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1、转股
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的预案和募集说明书,经核查,发行人已
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并相应地约定了相关股东大会程
序及特别决议要求,同时,约定修订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决议、合同及银行回单,查阅
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相关科目明细及银行流水并访谈公司
管理层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核查,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
及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公司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型材和系统门窗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
括建筑用铝型材、汽车轻量化铝型材、工业用铝型材和系统门窗。
                                                发行保荐书
   公司铝合金挤压型材主要应用于房屋建筑、汽车轻量化、交通运输、自动化
设备、消费电子、电信通讯等领域,应用范围广泛,收入来源多元化。其中建筑
行业为公司下游行业之一,其发展与房地产市场息息相关。近几年,国家加强房
地产调控,对建筑型材的销售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自 2013 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增速开始放缓。
发行人建筑用铝型材的销售情况可能将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导致的房地产投
资增速放缓的影响,从而给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市场销售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8,648.13 万元、11,079.30 万元、8,069.10 万元和
受到冲击,公司经营活动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未来国外疫情持续蔓延、
国内出现疫情反弹,或者其他外部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可
能出现波动或下滑的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比超过 80%。其中,公司主要原材料
为铝锭。铝锭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有较大影响。铝锭价格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
影响,报告期内价格走势存在一定的波动。虽然公司产品的定价方式为“铝锭价
格+加工费”,当铝锭价格波动时公司具备一定的转嫁成本的能力。但是未来国
内铝锭价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铝锭价格持续大幅波动,将给公司的资金
周转、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加工费变动风险
   公司对产品采取“铝锭价格+加工费”的定价模式。公司加工费报价,主要
是由不同产品类别、工艺、品质要求以及加工复杂程度所决定的。根据行业内定
价模式,公司产品毛利率受加工费影响较大。
                                                     发行保荐书
   公司产品加工费水平受客户材质选择、产品深加工程度、销售模式和市场竞
争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如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大幅下降,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
负面影响。
   (五)发行人境外销售的风险
   公司产品出口欧洲、亚洲等国家和地区,2018-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公
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66,812.29 万元、73,349.29 万元、51,894.36 万元和 22,800.95
万元,占相应期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24.92%、24.73%、15.11%和 9.44%。
   欧洲是公司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2020 年 10 月 13 日,欧盟委员会做
出初审裁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铝型材征收 30.4%—48%临时反倾销税,其中
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精美特材税率为 30.4%。上述初裁临时措施于当地时间 2020
年 10 月 14 日起生效。按照欧委会相关程序,最终反倾销税率按终裁结果执行。
   公司聘请代理律师进行法律抗辩,以争取公平合理的终裁结果。2021 年 3
月 30 日 , 欧 盟 委 员 会 公 布 终 审 裁 定 , 对 原 产 于 中 国 的 进 口 铝 型 材 征 收
上述终裁措施于终裁结论发布次日生效,有效期五年。
   公司已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把握国内国外“双循环”机遇,降低本
次欧盟反倾销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但较高的反倾销税仍有可能导致公司欧盟客户
及订单的流失,公司对欧盟铝型材出口销售收入仍存在一步下降的风险。
   另外,目前国内疫情虽然已经得到控制,但境外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对于全球政治、经济将造成较大挑战。如果未来公司产品出口市场出现疫情进一
步蔓延、政治动荡、需求结构的重大变化等不利因素,而公司无法及早预测并及
时作出应对措施,公司境外销售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六)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出口欧洲、亚洲等国家和地区,公司境外业务主要以美元定价,如
果未来人民币出现升值趋势,将直接导致公司出口产品价格竞争力下降,不利于
国外市场的拓展并直接扩大公司的汇兑损失金额,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
                                 发行保荐书
  (七)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作为铝合金型材的生产制造企业,生产制造过程中主要涉及熔炼、铸造、
挤压、深加工等高温、高压的生产工艺,以及熔炼炉、挤压机、数控机床等危险
性相对较高的生产设备。员工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风险隐患。
  报告期内公司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制
度,并在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
大,如不能始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意
识,及时维护、更新相关设施、设备,公司仍然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八)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 6 年,发行人需对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按期偿付
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
则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
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
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
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发行保荐书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
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
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
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2)股票价格仍低于修正后转股价格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股票市场环境以及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影
响。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有可能持续低于转股价格及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导致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本次可转
债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向下修正后影响原股东利益的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条件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公司可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对原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
益率和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潜在摊薄作用。
  可转换债券的转股将导致股本、净资产的增加。随着可转债的逐步转股,在
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逐渐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
公司即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
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的公司除外。”
                                          发行保荐书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1.21 亿元,
超过 15 亿元,因此,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
  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
件,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可转债的兑付风险。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根据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
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 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很高,
违约风险很低。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
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虽然公司目前资信状况良好,
但由于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较长,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
利变化,将增加投资风险。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铝型材工业的技术水平与技术特点主要体现在熔铸、挤压、模具、表面处理
等多个工序,涉及多方面专业的技术。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国内铝型材行业
技术水平已经相对成熟,产业化程度也相对较高,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装备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随着铝型材向大型化、高精化、多品种、多用途、高效率、高质量
方向发展,国内铝型材企业陆续从国外引进了一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铝型材生
产设备和工艺技术,并通过消化吸收,掌握了其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操作技术,装
备水平不断提升。
  (2)标准制定与国际接轨,部分国标已得到国际认可
  我国铝型材行业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广泛参考欧盟、美国等标准,基本实现与
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铝型材企业出口销售。同时,我国制定的 GB/T 5237-2017
                                        发行保荐书
《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6892-2015《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
的认可与采用,充分说明我国铝型材行业在国际范围内具有了较强影响力。
  (3)铝合金在环保节能方面的应用不断增加
  铝型材是交通轻量化最理想的材料之一,近年来,为适应国家节能减排、交
通轻量化的发展趋势,铝型材在我国交通领域的应用不断增加,我国交通用轻量
化用铝型材产品自主研发能力稳步提升。轨道车辆车体用铝型材产品已大量应
用,铝制箱式半挂车、罐式半挂车、平板半挂车和集装箱半挂车等产品也已投产,
客车、公交车车身、汽车车身系统、热交换系统、底盘系统、悬挂系统、制动系
统等也开始大量采用铝合金产品。
  铝型材在建筑节能方面的应用也日渐广泛,节能铝型材已成为国家鼓励的绿
色建材。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铝型材节能门窗和幕墙产品自主研发水平不断提高,
注胶、穿条等隔热节能技术已得到广泛应用。在提升性能的同时,铝合金节能门
窗和幕墙产品品种和款式不断推出,满足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根据《建筑业
发展“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将达到50%,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将达到40%,节能铝型材建材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系统门窗在我国尚处在初级阶段,新进入的企业仍处于研发探索及普及阶
段。未来国内巨大的存量市场以及改善需求将是推动系统门窗幕墙市场发展的强
劲动力。
  (1)面向多样化地理气候环境的应对方案能力提升
  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地域环境差异显著。近年来,不同区域环境也存在台风、
沙尘暴、严寒等极端天气频发的情况。如:东南沿海较为高温、高湿且强台风高
发;华北、东北地区气候有着寒冷、雾霾严重等特点;西北地区则为沙尘暴常发
地区。
  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我国早期住宅等建筑的门窗,并未针对不同气候环境
形成多样化的有效应对方案。未来,建筑门窗需要进一步提升适应当地气候条件
的各项性能,例如针对台风天气的抗风压性及水密性、针对雾霾与沙尘暴天气的
气密性等。
                                    发行保荐书
  可见,我国差异显著的区域气候环境和极端天气类型对门窗功能提出了多样
化的要求。未来,针对各种气候环境形成多样化有效应对方案,是门窗行业的重
要发展趋势。
  (2)门窗节能效率的要求提高
  随着城镇化程度提升和消费结构升级,我国能源消费水平持续增长,节能减
排已成为我国发展的核心议题之一。我国全社会能源消耗主要为工业耗能、交通
耗能和建筑耗能。据统计,建筑能耗占全国社会总能耗的 30%左右,而通过门窗
损失的能量约占建筑物外围护结构能量损失的 50%。现有的建筑门窗因隔热性能
较差而造成了大量的能源浪费。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以绿色建材推广
应用为着力点,以绿色建筑、绿色农房、建筑节能和设施农业需要为导向,优先
从节能门窗、节水洁具、保温材料等产品切入,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引导生
  可见,随着节能减排理念的不断深入,对门窗隔热性能等节能效率的要求将
进一步提高。未来,具备优异的隔热性能、可有效降低建筑能耗的门窗产品,具
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3)门窗产品向定制化需求转变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不断上升,形成了强大的
购买力,对居住环境舒适性、个性化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同时,工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促进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我国建筑门窗行
业从“大行业、小公司”之间依靠成本无序竞争的早期阶段,将逐渐向提升材料
研发水平、设计水平、质量水平、服务水平的定制化阶段转变,以满足不同类型
消费者的特定需求。
  例如,在门窗产品设计方案中,根据消费者的特定需求,除集成节能、环保、
隔音、防盗等性能,也可以在智能化、自动化控制、环境感应等方面为客户提供
个性化、定制化的功能扩展。
                                     发行保荐书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公司拥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可 CNAS 实验室、省工程技术中
心、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中国建筑门窗幕墙科技产业
化应用基地等研发平台。
  公司打造了一支专业从事研发和创新活动的全职科研团队,团队成员涵盖了
铝加工、金属成型、金属塑性加工、材料学、汽车轻量化、系统门窗研发等多个
领域,具备独立的研究、开发、实验、产业化能力;
  同时,发行人聘请国内外高校知名教授、同行业权威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
负责对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等方面提供支持。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专家委员会共有 15 位专家,均为知名教授、高
级工程师,其中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 1 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5 名。
  公司专注于铝合金新材料和高性能系统门窗产品的研发,积累了从产品同步
开发(汽车产品 CAE 分析)、铝合金材料开发、熔炼铸造、模具设计及加工、挤
压成形、表面处理、分析检测、深加工等环节的全流程研发技术。
  发行人作为国家有色金属标准化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共主持或参与制订国家
标准 44 项,行业标准 19 项,协会标准 3 项;获得包括“一种低成本高挤压性易
切削含铋铝合金及其制备方法”、
              “一种大直径低变形抗力易切削的铝合金铸锭及
其制备工艺”等新材料发明专利在内的 28 项发明专利,254 项实用新型专利。
  公司获得省、市及行业协会颁布的科技进步奖、技术标准优秀奖等 27 项,
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机构进行的科技成果鉴定 17 项。
  合金材料成分及后续可加工性能是铝合金工业尤其是中高端铝合金材料的
核心技术要求。公司自成立起即一直重视高性能新合金材料的研发和实际运用,
先后开发出了乘用车结构用高性能铝合金及型材制备技术(荣获广东省科技进步
一等奖)、高强高淬透新型 7 系铝合金及其制备工艺技术、2 系 7 系等高合金成
分熔炼、铸造、挤压及热处理等核心技术,已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发行保荐书
广泛运用于公司的汽车轻量化铝型材、工业用铝型材等主要产品,成为公司核心
竞争力之一。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铝型材及相关产业链,其打造的“HAOMEI”、
“贝克洛”品牌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其中“HAOMEI”品牌获得中
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2017 年,发行人被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评选为“中
国建筑铝型材十强”企业之一。
  依靠良好的品牌形象,公司成为多家知名优质客户的铝材供应商。公司是广
州塔、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广州东塔、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上海世博会中国馆、
广州白云机场、深圳欢乐海岸、广州高铁南站等一系列城市知名地标的铝材供应
商;交通运输用材方面,公司已经成功进入已进入奔驰、通用、雪铁龙、讴歌、
标致、本田、丰田、广汽三菱、广汽菲克、吉利、比亚迪、江淮等汽车品牌的供
应体系;“贝克洛”品牌系统门窗产品已应用于保利、万科、星河湾、华润、龙
湖、招商等国内地产公司的地产项目中,并在国外参与了多个知名项目的门窗工
程。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贯彻以质量至上的经营管理原则,以全面质量管理
为理念,以质量零缺陷为目标,先后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IATF16949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欧盟 CE 认证与欧盟
QUALICOAT 认证(表面处理质量标志和认证),检测中心通过了国家认可实验
室 CNAS 认证。同时公司拥有业内先进的制造设备和检测仪器并组建了完善的
专业人才队伍,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计量管理体系、标准化管理体系。
  在铝型材行业,公司形成了从合金成分研发、熔铸铸锭到挤压、深加工的全
流程体系,掌握有不同牌号、特性的铝合金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能够满足不同
客户以及下游应用领域的定制化需求。如在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发行人已经与多
家汽车整车厂共同形成了从产品设计开发到生产供货的一站式服务体系。
  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将产业链延伸至铝型材下游的系统门窗行业,在该
行业中,公司拥有从检测、研发、设计、原材料提供、产品生产到安装的一体化
                               发行保荐书
业务,是全国较早取得建筑门窗幕墙科技产业化应用基地称号的企业。相比起一
般从事系统门窗的企业需要外购铝材和委托安装等,发行人拥有更为全面的产业
链,有利于质量把控、原材料供应稳定和提升盈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
  公司将继续秉承“让每一块铝更有价值”的企业使命,坚守“诚信、责任、
专注、创新”的核心价值观,依托公司多年来在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
的技术沉淀与经验积累。公司将坚定不移地贯彻铝产业转型升级,致力于铝型材
产业链的延伸与价值提升,逐步发展成为行业内最具竞争力与影响力的系统门
窗、汽车轻量化铝型材和中高端铝合金型材的提供商。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紧密相关,项目的
实施将使公司具备更充足的产能储备,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抢占市场份额,提高市
场影响力,提高公司收入规模、盈利能力和公司的行业地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虽然在建设期
内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以及资产
负债率的上升,但随着相关项目效益的逐步实现,公司的盈利能力有望在未来得
到进一步提升。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并顺利转股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一定幅度
的下降,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升。
                                   发行保荐书
              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
     一、保荐机构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存
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说明如
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
三方行为。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债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谭宇轩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申晓毅            年   月   日
             邓   骁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薛   江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保荐业务负责人:
             董   捷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
表人、总裁:
             刘秋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
             闫   峻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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