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
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
业、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等工作的要求。我们同
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公
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
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在执业过程中该所坚持独立审计
原则,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切实履行了内控鉴证机构应
尽的职责,有利于提高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对于聘任 2021 年度内控鉴证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内控鉴证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意见
公司 2020 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崔立杰、马小红因个人原因离
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
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意见
公司 2021 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杨照宇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
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名): 张 昆 王青松 李家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